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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明星涉毒事件审视我国戒毒制度
编辑:Iamyou | 时间:2017-02-28 | 浏览:18849次 | 来源: 网络

近日,接连有数位娱乐圈明星因吸毒被抓,众人惋惜的同时也夹杂着不少的谴责声音与批评言论。的确,明星作为公众人物,在个人操守和遵纪守法方面理应有着更高的要求,个别明星把吸毒当作创作和演艺的灵感来源,实际上是没有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,同时也放大了公众人物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。

   梳理明星涉毒事件,不难发现很多人并非初次吸毒被抓,往往都是“二进宫”、“三进宫”。屡次吸毒的背后,恰巧印证了尴尬的戒毒现实:虽然戒毒工作大力推进,但毒品的成瘾性决定了其一沾难解,如果没有完善的戒毒机制,很难使“瘾君子”戒断毒瘾、改邪归正,正所谓“生理可戒、心理难戒”。曾经有一位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吸毒者,出戒毒所后的第一句话就是问朋友“哪个地方能再吸一口”。于此,必须要重新审视我国当前的戒毒制度,合不合理,有效与否?这些都是在禁毒形势愈发严峻的背景下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。

   目前实践中对于抓获到的吸毒者往往采取下列制裁手段:对于吸毒未成瘾的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如果认定为吸毒成瘾的,根据《禁毒法》的规定,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,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。如果在社区戒毒期间有再次吸毒等行为的,公安机关可以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,期限为两年。简单的讲,对于吸毒者的处罚一般都要经历“行政处罚——社区戒毒——强制隔离戒毒”三个程序。

   就戒毒措施而言,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实践中一般分为自愿戒毒和强制性戒毒。自愿戒毒是指吸毒者向公安机关主动要求戒除毒瘾,实践中还包括社区康复等措施;强制性戒毒即常见的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。社区戒毒是在总结我国戒毒工作和创建“无毒社区”活动经验以及借鉴西方戒毒理念基础上,以法律形式创建的一种新的戒毒措施。简而言之,社区戒毒就是让吸毒成瘾人员在其熟悉的生活环境中进行戒毒,实践中将吸毒者回归社区,由社区包括辖区派出所等力量进行监督。从理论上来讲,社区戒毒的确符合戒毒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,但实际上其戒毒作用有限,甚至“帮了倒忙”。现实中一些吸毒者在回归社区后,虽然从法律上成了重点关注人群,但没有真正的力量对其进行监督:辖区的警力无暇顾及,而社区居民的监督工作根本无法实现,这往往导致了吸毒者再次吸毒,甚至从事制毒、贩毒等犯罪活动,对社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。让社区居民监督吸毒者,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,不得不承认,社区戒毒虽然出发点是好的,但是在我国目前社区建设不完善的现实背景下,社区戒毒形同虚设,发挥不了真正作用和意义。

   强制隔离戒毒是对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进行整合、改造而设立的新的强制性戒毒措施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为了预防和制止吸毒成瘾人员继续吸毒,而依法对其予以约束与处置的限权性具体行政行为。强制隔离戒毒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,吸毒者在专门的戒毒场所进行毒瘾戒除。由于具有强制性、长期性、隔离性,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相对较好,但也存在诸多问题:首先,强制隔离戒毒门槛高、戒毒时机不当。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一般为吸毒成瘾者违反《禁毒法》 第三十八条之规定,例如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、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等等。也就是说,一般要经过社区戒毒程序后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程序,而事实上这时候吸毒者的毒瘾已经到了难以戒除的地步,此时再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效果会大打折扣;其次,强制隔离戒毒的方式也存在瑕疵,现实中很多戒毒场所只注重身体生理戒毒,从限制自由、生产劳作入手,而对于宣传教育工作则重视不够,没有使吸毒者真正认识到毒品危害,从心理上戒断毒品;再次,强制隔离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,在法律上如何定性,是否涉嫌违宪等等,目前也争议不断,这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。

   明星涉毒事件广泛关注,其背后所暴露出的亟待完善的戒毒制度相关问题同样值得重视。目前来讲两大戒毒措施都存在一定的问题,社区戒毒形同虚设,效果打折;强制隔离戒毒门槛高,戒毒时间不科学。为此,构建科学合理、符合实际的戒毒措施、体制,是禁毒新形势下带给我们的新问题、新挑战,也是打赢禁毒战役最为急迫、必要的工作。

(文/ 王锐园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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